物之瑕疵(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与不完全给付) 时间:2024-12-06 分类:新闻 评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瑕疵原指玉石上的小缺点,后来广泛用来形容一切不足之...